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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知识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 上海工商管理
发布日期:2010-06-09

根据《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法定人数是指法定资格和所限人数两重含义。法定资格是指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可以作为股东的资格。法定人数是《公司法》规定的注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限定为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也可以为一人)。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限额。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限额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如:拍卖业至少需100万元注册资本;典当行至少需要300万注册资本)。
(三)股东共同制定章程。
      制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重要环节,公司章程由全体出资者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制定,经全体出资者同意,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除其名称应符合企业法人名称的一般性规定外,还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的组成、产生、职权等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要求。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般是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或股东会、执行董事、一至二名监事、经理。股东人数较多,公司规模较大的适用前者,反之适用后者。
(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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